Page 55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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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49
3.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依證券商受託買
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本規則所
稱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適用境
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4.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依銀行辦理衍
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項規定,本注意事項所
稱專業客戶,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與自然人,符合以
下條件之一者:
(1) 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
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
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
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
務事業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核准之機構。
(2)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
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
(3) 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
客戶之自然人:
A. 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交易
金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且於該銀行之存款及投資
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
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B. 客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C. 客戶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
交易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