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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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四、金融消費者之定義

                          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1. 專業投資機構。
                          2. 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 年 12 月 12 日 金管法第
                             10000707321 號令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金管法字第
                             1010055505 號函







                        一、按本法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係為建立訴訟外公平合理、迅速有
                            效、專業之紛爭解決途徑,供財力與專業能力較弱勢之金融消費

                            者選擇使用,故對於得適用本法之金融消費者宜予設限,排除具
                            充分財力或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者,以免耗費爭議
                            處理機構資源。

                        二、另參考國外立法例,例如英國金融公評人機構 (Financial  Om-
                            budsman Service Ltd.,以下簡稱 FOS) 及新加坡金融業調解中心

                            (Financial Industry Disputes Resolution Centre  Ltd.,以下簡稱
                            FIDReC)  亦係訴訟外之專責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其對於得
                            申請處理紛爭之金融消費者亦訂有適格性要件 (Eligible  Com-

                            plainant),例如英國 FOS 規定須係自然人、小規模企業、小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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