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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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4) 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第二款或第三
款之規定。
前項各款有關專業客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銀行
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客戶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
據。
5.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業務規則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本規則所稱專業客戶,
係指法人與自然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 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
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
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
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
商、期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機構。
(2)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
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或基金。
(3) 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並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為專
業客戶之自然人:
A. 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交易
金額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且於該證券商之投資往來
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
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B. 客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C. 客戶充分了解證券商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得免除之責任,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