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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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53




                                         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壹、對金融消費者之保護原則



                             一、契約訂定應秉持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1.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

                                  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2.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項







                             一、由於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絕
                                  大多數為定型化契約,金融消費者於簽約時,對於契約之內容往

                                  往缺乏與金融服務業商議之空間,因此,本法第 7 條第 1 項明
                                  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
                                  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來保障金融消費者

                                  之權益。
                             二、另參考信託業法第 22 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 條第 1 項

                                  規定,於本法第 7 條第 3 項明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
                                  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加重金融服務業提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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