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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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57
傳、推廣、招攬或促銷者:
1. 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2. 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
書、保險建議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 (月) 曆、電話簿或
其他印刷物。
3. 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
臺、幻燈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4. 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
其他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5. 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子視
訊、電子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6. 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
活動。
7. 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三、上述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係包含書面、影像及口語等
有形或無形之表達方式。換言之,金融服務業之從業人員向金融
消費者以口頭方式向為業務招攬時,其口述之內容亦為本條所規
範之範圍,亦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
事。至於金融消費者應如何證明該內容,係屬訴訟時舉證責任之
問題,應特別注意。
四、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守之原則:
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 4 條
之規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
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精神,遵守下
列原則:
1. 應致力充實金融消費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誤導金融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