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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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57




                                  傳、推廣、招攬或促銷者:
                                  1. 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2.  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
                                    書、保險建議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 (月)  曆、電話簿或
                                    其他印刷物。

                                  3.  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
                                    臺、幻燈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4.  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
                                    其他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5.  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子視
                                    訊、電子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6.  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
                                    活動。
                                  7. 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三、上述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係包含書面、影像及口語等
                                  有形或無形之表達方式。換言之,金融服務業之從業人員向金融

                                  消費者以口頭方式向為業務招攬時,其口述之內容亦為本條所規
                                  範之範圍,亦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

                                  事。至於金融消費者應如何證明該內容,係屬訴訟時舉證責任之
                                  問題,應特別注意。
                             四、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守之原則:

                                  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 4 條
                                  之規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

                                  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精神,遵守下
                                  列原則:

                                  1. 應致力充實金融消費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誤導金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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