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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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4. 推銷信用卡時,僅強調該卡提供之優惠措施,未載明優惠相關
                               限制條件,或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

                            5. 招攬外幣存款業務時,僅強調超高優惠利率,但未告之優惠期
                               間、條件及匯率轉換之風險。

                            6.  與補習班或建身房業者 (即遞延性商品)  合作辦理小額信用貸
                               款,卻告訴金融消費者係提供分期付款服務。
                            7. 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時,告訴金融消費者於到期日前即可獲利

                               贖回,例如,10 年期商品告訴金融消費者 5 年即可獲利贖
                               回。

                            8. 未於保險專區銷售保險商品。
                            9. 未具備相關業務員證照而銷售該商品。
                            10.向金融消費者宣稱為「零利率」商品卻另收取高額手續費。

                            11.行銷 VISA 金融卡時,向金融消費者宣傳「存多少,刷多
                               少」,卻未告之有刷卡限額。



                        三、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原則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
                        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

                        者之適合度。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9 條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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