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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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4. 推銷信用卡時,僅強調該卡提供之優惠措施,未載明優惠相關
限制條件,或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
5. 招攬外幣存款業務時,僅強調超高優惠利率,但未告之優惠期
間、條件及匯率轉換之風險。
6. 與補習班或建身房業者 (即遞延性商品) 合作辦理小額信用貸
款,卻告訴金融消費者係提供分期付款服務。
7. 招攬投資型保險商品時,告訴金融消費者於到期日前即可獲利
贖回,例如,10 年期商品告訴金融消費者 5 年即可獲利贖
回。
8. 未於保險專區銷售保險商品。
9. 未具備相關業務員證照而銷售該商品。
10.向金融消費者宣稱為「零利率」商品卻另收取高額手續費。
11.行銷 VISA 金融卡時,向金融消費者宣傳「存多少,刷多
少」,卻未告之有刷卡限額。
三、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原則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
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
者之適合度。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9 條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