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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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費者,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行
                               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2. 對金融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
                               時,應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
                            3. 應以正體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4. 應以金融服務業名義為之。
                        五、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禁止之行為:依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 5 條之
                            規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

                            下列各款之情事:
                            1. 違反法令、主管機關之規定或自律規範。
                            2. 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

                            3. 損害金融服務業或他人營業信譽。

                            4. 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服務標章或名號,
                               致有混淆金融消費者之虞。
                            5. 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6. 對於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
                            7. 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核准或備查程序,誤導金融消

                               費者認為主管機關已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證。
                            8. 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外,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
                               或備查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預為宣傳或促銷。

                            9.  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
                               利。

                            10.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限制事項。
                        六、所謂「……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

                            容……」係指金融服務業應對於其「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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