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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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二、廣告內容及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之資料真實原則
1. 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
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
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
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
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2. 金融服務業不得藉金融教育宣導,引薦個別金融商品或服務。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一、本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
銷活動,應確保其內容之真實性,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
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按金融服務業之廣告行為,除投信投顧
法第 70 條有明文規定外,各金融業法多未予以規範,而係透過
行政命令,或委由業者自律,爰參考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
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於本法為明確
規範。
二、所謂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本條所稱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
活動辦法」第 3 條之規定,係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下列傳
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業務及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