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P. 61

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55




                                         留存印鑑式樣蓋 (簽) 於授信契據,即生效力。
                                      2. 共同行銷條款,例如:立約人同意貴行合於法令規範下,

                                         與其他機構合作推廣業務時,得將立約人之基本資料 (包
                                         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
                                         資料) 提供予該機構蒐集利用。

                                      3. 違約金條款,例如:借款人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
                                         期之日起照應還款額按本借款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

                                         另應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照應還款額按放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4.  債權憑證遺失之處理,例如:甲方對乙方所負之各宗債

                                         務,其債權憑證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甲方願
                                         依乙方通知再立債權憑證,提供乙方收執,或依據乙方

                                         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債權憑證、往來文件之
                                         影印、縮影本等所載金額履行債務。
                                      5. 加速條款,例如:金融消費者發生一期款項未按時繳付,

                                         或存款、房屋遭第三人強制執行等事由,銀行即得主張
                                         借款全部到期,請求金融消費者償還全部欠款。

                                  (三) 信用卡業務
                                      銀行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調整頻率依銀行
                                      最新公告為主,並不個別通知持卡人。

                                  (四) 其他
                                      拋棄審閱期條款:銀行以定型化約款方式約定金融消費者拋

                                      棄審閱期。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