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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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55
留存印鑑式樣蓋 (簽) 於授信契據,即生效力。
2. 共同行銷條款,例如:立約人同意貴行合於法令規範下,
與其他機構合作推廣業務時,得將立約人之基本資料 (包
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
資料) 提供予該機構蒐集利用。
3. 違約金條款,例如:借款人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
期之日起照應還款額按本借款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
另應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照應還款額按放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4. 債權憑證遺失之處理,例如:甲方對乙方所負之各宗債
務,其債權憑證如有遺失、滅失或毀損等情事,甲方願
依乙方通知再立債權憑證,提供乙方收執,或依據乙方
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債權憑證、往來文件之
影印、縮影本等所載金額履行債務。
5. 加速條款,例如:金融消費者發生一期款項未按時繳付,
或存款、房屋遭第三人強制執行等事由,銀行即得主張
借款全部到期,請求金融消費者償還全部欠款。
(三) 信用卡業務
銀行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調整頻率依銀行
最新公告為主,並不個別通知持卡人。
(四) 其他
拋棄審閱期條款:銀行以定型化約款方式約定金融消費者拋
棄審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