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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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以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受託投資國內外有
                                    價證券、短期票券或結構型商品。
                                 3.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黃金或衍生性金融商品。

                                 4. 共同信託基金業務。
                                 5.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

                                 6. 銀行與客戶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結構型商品業務。
                                 7. 黃金及貴金屬業務。

                                 8.  受託買賣非集中市場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質之外國有
                                   價證券業務。

                                 9.  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槓桿交易商經營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
                                 10.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

                                 11.期貨信託基金。
                                 12.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13.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
                            (二) 應充分瞭解之金融消費者相關資料,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

                                 事項:
                                 1. 接受金融消費者原則:應訂定金融消費者往來之條件。

                                 2.  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原則:應訂定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
                                   作業程序,及留存之基本資料,包括金融消費者之身
                                   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過往投資

                                   經驗及簽訂契約目的與需求等。該資料之內容及分析結
                                   果,應經金融消費者以簽名、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

                                   同意之方式確認;修正時,亦同。然實務上發生多起該
                                   資料之內容及分析結果僅留原留印鑑,而遭金融消費者

                                   日後指稱係遭銀行人員盜蓋之爭議事件。因此,為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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