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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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3. 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原則:應瞭解金融消費者之投保目
的及需求程度,並進行相關核保程序。
(二) 提供金融消費者「財產保險」及「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
務前,應考量之適合度事項如下:
1. 金融消費者是否確實瞭解其所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
商品。
2. 金融消費者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
需求是否相當。
3. 金融消費者如係購買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時,應瞭解客戶對匯率風險之承受能力。
(三) 提供金融消費者「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應考量之適
合度事項如下:
1. 金融消費者是否確實瞭解其所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
商品。
2. 金融消費者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
需求是否相當。
3. 金融消費者之投資屬性、風險承受能力,及是否確實瞭
解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損益係由其自行承擔。
4. 建立交易控管機制,避免提供金融消費者逾越財力狀況
或不合適之商品或服務。
七、金融服務業應依法令、主管機關規定及自律規範訂定內部作業規
範,並落實執行,以確保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
合度。
八、銀行業常見與本條有關之金融消費爭議,舉例如下:
(一) 對年齡過大 (例如:70 歲以上)、教育程度較低 (例如:國中
以下) 或無投資經驗之消費者,提供風險較高之理財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