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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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九  251




                                 (十二) 未揭露現金卡業務相關重要交易資訊
                                      金融業者於現金卡申請書及契約中,應揭露現金卡之貸款本質及違約影
                                      響、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各項相關費用之計算、終止契約程序等資
                                      訊,並以淺顯文字輔以案例具體說明利息、延滯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
                                      式、起訖期間及利率。金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為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
                                      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十三) 未明確限定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之責任範圍
                                      金融業者於辦理個人授信業務徵取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時,應於締約時
                                      明確限定保證責任範圍係基於主債務人與金融業者間具體特定法律關係
                                      所生債務或明定保證責任之最高限額;就連續發生之債務訂定未定期限
                                      之保證契約,應載明保證人得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隨時終止保證
                                      責任之意旨。金融業者於訂定定型化借貸契約之保證約款或保證契約
                                      時,應以粗體字或不同顏色之醒目方式記載重要交易資訊 (例如:保證
                                      債務範圍、最高限額保證之意義等),經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逐項閱讀後
                                      簽名,並提供借貸契約及保證契約正本或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
                                      本交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收執。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向金融業者請求提
                                      供契約書時,金融業者倘拒絕提供,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十四) 行銷與商品 (或服務) 結合之消費性貸款業務時未充分揭露貸款本質金融
                                       機構自行行銷或委外行銷與商品 (或服務) 結合之消費
                                       性貸款業務時,所提供之貸款契約或貸款申請書,應充分揭露貸款本
                                       質,並應與其他文件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商品 (服務)  認購書等分
                                       列,避免消費者誤認為係申請商品價款之分期付款;另於貸款契約或貸
                                       款申請書之正面,應以較大或粗體字等顯著方式揭露金融機構名稱及違
                                       約效果等重要交易資訊。金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為資訊揭露,且足以影
                                       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十五) 不當限制借款人須就房屋貸款與壽險商品一併交易
                                      金融業者於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時,如併同銷售與房屋貸款相關之壽險商
                                      品,不得強制借款人須就前述二種商品一併交易,且應同時提供單純之
                                      房屋貸款商品供借款人自由選擇。提供與房屋貸款相關之壽險商品時,
                                      應以書面告知借款人壽險理賠金之清償範圍、優先順序及保險契約撤銷
                                      期間等重要交易資訊。金融業者倘有不當限制借款人與其交易或未依本
                                      款規定為資訊揭露,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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