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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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附  錄




                             類型                                說明

                         要求借款 人 遵       金融業者及借款人間除借貸契約本約及附約各項約定外,
                         守不確定 概 括       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議定,金融業者不應要求借
                         條款             款人遵守不確定之概括條款 (如要求借款人遵守該銀行或
                                        銀行公會現 在及將來之 一切規章等 約定 ) ,否 則 將有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未揭露抵 押 權       金融業者抵押權擔保條款中,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擔保
                         擔保範圍           債權範圍之「保證」部分,應由金融業者授信人員向抵押
                                        人詳為解說,且以紅色或大型粗黑字體 (或線條)  印載,
                                        以喚起抵押人之注意,俾便其與金融業者商議是否將本部
                                        分納入擔保範圍之內。金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為資訊揭
                                        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之虞。

                         協力辦理 塗 銷       金 融 業 者宜自 競爭 服務觀 點斟 酌訂定 衡平 之權利 義務 條
                         抵押權登 記 之       款。如金融業者於借款人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後,即
                         義務不對等          應協力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金融業者倘憑恃其優勢地
                                        位,要求借款人接受顯失公平之契約條款,且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未揭露設 定 抵       金融業者如以特約轉嫁土地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登記費負
                         押權登記 規 費       擔,應於簽訂契約時,以個別商議之方式為之,並載明於
                         轉嫁之資訊          特別條款之中。金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為資訊揭露,且足
                                        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之虞。

                         未揭露存 款 業       金融業者應事先在契約或類似書面資料中,向存款人揭示
                         務相關計 息 、       利息之計算方式、起息點或停息點等資訊。業者計收任何
                         計費資訊           名目之手續費用,如「帳戶管理費」、「匯款手續費」、
                                        「請領支票手續費」或其他手續費用,應於計收前充分揭
                                        露,不得以逕行扣抵之方式計收。金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
                                        為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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