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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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附 錄
類型 說明
要求借款 人 遵 金融業者及借款人間除借貸契約本約及附約各項約定外,
守不確定 概 括 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議定,金融業者不應要求借
條款 款人遵守不確定之概括條款 (如要求借款人遵守該銀行或
銀行公會現 在及將來之 一切規章等 約定 ) ,否 則 將有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未揭露抵 押 權 金融業者抵押權擔保條款中,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擔保
擔保範圍 債權範圍之「保證」部分,應由金融業者授信人員向抵押
人詳為解說,且以紅色或大型粗黑字體 (或線條) 印載,
以喚起抵押人之注意,俾便其與金融業者商議是否將本部
分納入擔保範圍之內。金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為資訊揭
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之虞。
協力辦理 塗 銷 金 融 業 者宜自 競爭 服務觀 點斟 酌訂定 衡平 之權利 義務 條
抵押權登 記 之 款。如金融業者於借款人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後,即
義務不對等 應協力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金融業者倘憑恃其優勢地
位,要求借款人接受顯失公平之契約條款,且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未揭露設 定 抵 金融業者如以特約轉嫁土地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登記費負
押權登記 規 費 擔,應於簽訂契約時,以個別商議之方式為之,並載明於
轉嫁之資訊 特別條款之中。金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為資訊揭露,且足
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之虞。
未揭露存 款 業 金融業者應事先在契約或類似書面資料中,向存款人揭示
務相關計 息 、 利息之計算方式、起息點或停息點等資訊。業者計收任何
計費資訊 名目之手續費用,如「帳戶管理費」、「匯款手續費」、
「請領支票手續費」或其他手續費用,應於計收前充分揭
露,不得以逕行扣抵之方式計收。金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
為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