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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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附  錄




                           (六) 義務不對等
                               金融業者宜自競爭服務觀點斟酌訂定衡平之權利義務條款。如金融業者於
                               借款人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後,即應協力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金融
                               業者倘憑恃其優勢地位,要求借款人接受顯失公平之契約條款,且足以影
                               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七) 設定抵押權登記費轉嫁
                               金融業者如以特約轉嫁土地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登記費負擔,應於簽訂契
                               約時,以個別商議之方式為之,並載明於特別條款之中。金融業者未依本
                               款規定為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之虞。
                           (八) 未揭露存款業務相關計息、計費資訊
                               金融業者應事先在契約或類似書面資料中,向存款人揭示利息之計算方
                               式、起息點或停息點等資訊。業者計收任何名目之手續費用,如「帳戶管
                               理費」、「匯款手續費」、「請領支票手續費」或其他手續費用,應於計
                               收前充分揭露,不得以逕行扣抵之方式計收。金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為資
                               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
                               虞。
                           (九) 未揭露定期儲蓄存單逾期處理相關資訊
                               金融業者應事先在契約或類似書面資料中,明白記載有關定期儲蓄存款逾
                               期處理辦法等規定,以告知存款人有關資訊,俾利其作最適切之選擇。金
                               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為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十) 未揭露支票存款留存金額相關資訊
                               金融業者如要求支票存款戶留存一定金額,應於契約中明定:1.  存款餘
                               額,調整之通知及生效時間;2.  未達存款數額之效果,如扣繳定額費用,
                               或停止使用支票等資訊。金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為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
                               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十一) 未揭露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方式
                                 金融業者應於契約中,以淺顯文字輔以案例具體說明計息方式與利率水
                                 準,另為利息計算之透明化,循環信用起息日不應早於實際撥款日。金
                                 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為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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