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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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255
類型 說明
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未揭露定 期 儲 金融業者應事先在契約或類似書面資料中,明白記載有關
蓄存單逾 期 處 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處理辦法等規定,以告知存款人有關資
理相關資訊 訊,俾利其作最適切之選擇。金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為資
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未揭露支 票 存 金融業者如要求支票存款戶留存一定金額,應於契約中明
款留存金 額 相 定:1. 存款餘額,調整之通知及生效時間; 2. 未達 存款
關資訊 數額之效果,如扣繳定額費用,或停止使用支票等資訊。
金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為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未揭露信 用 卡 金融業者應於契約中,以淺顯文字輔以案例具體說明計息
循環信用 利 息 方式與利率水準,另為利息計算之透明化,循環信用起息
計算方式 日不應早於實際撥款日。金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為資訊揭
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之虞。
未揭露現 金 卡 金融業者於現金卡申請書及契約中,應揭露現金卡之貸款
業務相關 重 要 本質及違約影響、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各項相關費用之
交易資訊 計算、終止契約程序等資訊,並以淺顯文字輔以案例具體
說明利息、延滯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起訖期間及利
率。金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為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憑恃優勢 地 位 一、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
收取房屋 貸 款 款提前清償違約金案件之處理原則」,金融業者倘欲
提前清償 違 約 與房貸借款人約定「限制清償期間」者,應秉持資訊
金 揭露與自由選擇原則,提供「得隨時清償」貸款條件
供借款人選擇,並以特別約款方式約定,考量借款人
清償時間、 貸款餘額等 因素遞減計 收提前清償 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