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9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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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253




                             附錄十



                                  金融業者經營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案例類型


                                   類型                                說明
                              未揭露借 款 利       金融業者簽立借據或借貸契約於借款人簽章時,應寫明利
                               率或拒絕 提 供      率;另借據或借貸契約原則上應簽立正本二份,由雙方各
                               契約書           執一份,惟金融業者如因作業考量,得以註明「與正本完
                                             全相符」之影本交借款人收執。金融業者倘拒絕揭露借款
                                             利率或提供契約書,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未於借貸 契 約       金融業者於借款人發生債信不足情形,而有加速債務期限
                               明定行使 加 速      到期等確保債權之必要者,應事先與借款人議定債信不足
                               條款事由          之事 由。 如 :1.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2.  依
                                             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 停止營業, 清理債務時 ; 3.  依約
                                             定原負有提 供擔保之義 務而不提供 時; 4.  因死 亡而其繼
                                             承人聲明為 限定繼承或 拋棄繼承時 ; 5.  因刑事 而受沒收
                                             主 要財產 之宣 告時; 6.  任 何一宗 債務 不依約 付息 時; 7.
                                             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
                                             時; 8.  立約 人對金融業 者所負債務 ,其實際資 金用途與
                                             該業者核定 用途不符時 ; 9.  受強制 執行或假扣 押、假處
                                             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金融業者有不能受償之虞者。依第
                                             6 至第 9 目事由行使加速條款,並應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
                                             或催告立約人。另,除前九目行使加速條款之事由外,業
                                             者倘確有保全債權之必要,得個別議定加列他種事由,並
                                             應於契約中以粗體字或不同顏色之醒目方式記載之,同時
                                             明示發生加速期限到期 (經通知或無須通知)  之效果。金
                                             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為資訊揭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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