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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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附 錄
類型 說明
金。
二、倘金融業者憑恃其優勢地位,向房屋貸款借款人不當
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或未經借款人同意,向借款人
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減損房屋貸款市場利率之價格
競爭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未明確限 定 連 金融業者於辦理個人授信業務徵取連帶保證人時,應於締
帶保證人 之 責 約時明確限定連帶保證責任範圍係基於主債務人與金融業
任範圍 者間具體特定法律關係所生債務或明定保證責任之最高限
額;就連續發生之債務訂定未定期限之保證契約,應載明
保證人得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隨時終止保證責任之
意旨。金融業者於訂定定型化借貸契約連帶保證約款或連
帶保證契約時,應以粗體字或不同顏色之醒目方式記載重
要交易資訊 (例如:保證債務範圍、最高限額保證之意義
等 ) ,經連 帶 保證人逐項 閱讀後簽名 ,並提供借 貸契約及
連帶保證契約正本或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連
帶保證人收執,否則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之虞。
行銷與商品 金融 機構自行行銷或委外行銷與商品 (或服務) 結合 之消
(或服務) 結合 費性貸款業務時,所提供之貸款契約或貸款申請書,應充
之消費性 貸 款 分揭露貸款本質,並應與其他文件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業務時未 充 分 書、商品 (服務) 認購書等分列,避免消費者誤認為係申
揭露貸款本質 請商品價款之分期付款;另於貸款契約或貸款申請書之正
面,應以較大或粗體字等顯著方式揭露金融機構名稱及違
約效果等重要交易資訊。金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為資訊揭
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