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P. 262

256  附  錄




                             類型                                說明
                                            金。

                                        二、倘金融業者憑恃其優勢地位,向房屋貸款借款人不當
                                            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或未經借款人同意,向借款人
                                            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減損房屋貸款市場利率之價格
                                            競爭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未明確限 定 連       金融業者於辦理個人授信業務徵取連帶保證人時,應於締
                         帶保證人 之 責       約時明確限定連帶保證責任範圍係基於主債務人與金融業
                         任範圍            者間具體特定法律關係所生債務或明定保證責任之最高限
                                        額;就連續發生之債務訂定未定期限之保證契約,應載明
                                        保證人得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隨時終止保證責任之
                                        意旨。金融業者於訂定定型化借貸契約連帶保證約款或連
                                        帶保證契約時,應以粗體字或不同顏色之醒目方式記載重
                                        要交易資訊 (例如:保證債務範圍、最高限額保證之意義
                                        等 ) ,經連 帶 保證人逐項 閱讀後簽名 ,並提供借 貸契約及
                                        連帶保證契約正本或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之影本交連
                                        帶保證人收執,否則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之虞。

                         行銷與商品  金融 機構自行行銷或委外行銷與商品 (或服務)  結合 之消
                         (或服務)  結合      費性貸款業務時,所提供之貸款契約或貸款申請書,應充
                         之消費性 貸 款       分揭露貸款本質,並應與其他文件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業務時未 充 分       書、商品 (服務)  認購書等分列,避免消費者誤認為係申
                         揭露貸款本質         請商品價款之分期付款;另於貸款契約或貸款申請書之正
                                        面,應以較大或粗體字等顯著方式揭露金融機構名稱及違
                                        約效果等重要交易資訊。金融業者未依本款規定為資訊揭
                                        露,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之虞。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