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P. 258
252 附 錄
十四條規定之虞。
六、有關金融業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行為及收取「房屋貸款
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行為,本會並訂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銀行業廣告案件
之處理原則」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者收取房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
案件之處理原則」,金融業者應注意並遵守其規定。
七、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與法律責任
對於違反結合申報義務或未達公平交易法所定異議期間即逕予結合者,或申報
後經本會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者,或未履行本會對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本會
得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其結合、限期命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
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處分,並得依公平交易法
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鍰。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者,依據同法第三十五
條第一項規定,經本會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
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之違反行為者,行為人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之罰金。
本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依據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限
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若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定有情節重大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
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對於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並按次連續處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倘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除依法負刑事或行政責任,尚須依同法第五章
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本規範說明,僅係例示若干金融業者常見之可能牴觸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態樣加
以說明,容或有未盡周延之處,本會將隨時補充修正,個案之處理仍須就具體
事實加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