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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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附  錄




                        附錄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業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


                        一、背景說明
                           金融業係屬資金中介機構,其交易相對人包括公司行號及不特定大眾,尤以借
                           貸業務之經營對事業信用之授受、資金之取得、市場競爭能力之強弱以及整體
                           產業經濟之發展,具關鍵性影響,倘金融業者均能秉持資訊透明、公平、合理
                           之理念,從事各項經營行為與交易活動,將能消弭交易糾紛於無形,而有益於
                           整體金融市場之發展。惟金融業者倘憑恃其優勢地位或利用資訊不對稱之特
                           性,促使交易相對人為錯誤之決定或迫使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從事限制競爭
                           或不公平競爭行為,例如聯合議定存放款利率或相關手續費等商品價格或服務
                           報酬、隱匿申請信用卡或特定貸款專案之條件、未揭露重大交易資訊、不當限
                           制房屋貸款借款人提前清償、不當行使債權保全措施、未明確限定保證人或連
                           帶保證人之責任範圍、行銷與商品 (或服務) 結合之消費性貸款業務時未充分揭
                           露貸款本質等,均具有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本質,除將侵害以品質、價格、
                           服務等效能競爭本質為中心之公平競爭,或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外,亦將
                           危害相關金融市場之正常發展。鑑於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係維護交易秩序與
                           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安定與繁榮,同時冀期金融業者均能瞭
                           解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本會爰於現行法令架構下,彙整修正本規範說明,俾
                           使相關業者知所行止,同時作為本會今後處理相關案件之參考。

                        二、名詞定義
                           本規範說明所稱「金融業」,指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四條之金融機構、金融控股
                           公司法第四條之金融控股公司。即包含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用合作社、農
                           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票券公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及信託業等業者。

                        三、金融業者結合之規範
                           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
                           言:1.  與他事業合併者;2.  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
                           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3.  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
                           之營業或財產者;4.  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5.  直接或
                           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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