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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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附 錄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申請人之資格、申請時間、資料或卷宗之閱覽範圍、進行方式等相關程
序事項及其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處理有關公平交易案件所為之處分,得
以委員會名義行之。
第二十九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五章 損害賠償
第三十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
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第三十一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
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第三十三條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三十四條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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