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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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附  錄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申請人之資格、申請時間、資料或卷宗之閱覽範圍、進行方式等相關程
                            序事項及其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處理有關公平交易案件所為之處分,得
                            以委員會名義行之。

                        第二十九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五章  損害賠償


                        第三十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
                            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第三十一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
                            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第三十三條
                            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三十四條
                            被害人依本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
                            內容登載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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