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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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附  錄




                            簿予以登記,並刊載政府公報。

                                                第三章  不公平競爭

                        第十八條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
                            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第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
                            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
                                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
                                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
                                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
                                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第二十條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
                                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
                                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
                                品者。
                            二、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
                                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
                                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三、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
                                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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