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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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附 錄
簿予以登記,並刊載政府公報。
第三章 不公平競爭
第十八條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
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第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
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其
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
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
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
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第二十條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
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
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
品者。
二、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
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
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三、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
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