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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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八  233




                             附錄八


                                                         公平交易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
                                  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左: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同業公會。
                                  四、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第三條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第四條
                                  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
                                  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第五條
                                  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
                                  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
                                  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
                                  圍。

                             第五之一條
                                  事業無左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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