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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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八 233
附錄八
公平交易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
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事業如左:
一、公司。
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
三、同業公會。
四、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第三條
本法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者或需求者。
第四條
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
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
第五條
本法所稱獨占,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
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
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第一項所稱特定市場,係指事業就一定之商品或服務,從事競爭之區域或範
圍。
第五之一條
事業無左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