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P. 237
附錄 七 231
項之聲明、併案請求賠償。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為
選定。
前項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送達於兩造。
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並登載新聞紙,
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第五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於依前條為訴訟行為者,準用
之。
第六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六條規定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
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七條
企業經營者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
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連續處罰。
第五十八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處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第五十九條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之
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條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核准者,得命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六十一條
依本法應予處罰者,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涉及刑事責
任者,並應即移送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