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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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七  227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行政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
                                  者保護團體代表、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及學者、專家為委員。其組織規程
                                  由行政院定之。
                             第四十一條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三、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四、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五、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
                                  六、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事項。
                                  七、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將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定期公告。

                             第四十二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育宣
                                  導、申訴等事項。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得於轄區內設分中心。

                                                    第五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第一節  申訴與調解

                             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
                                  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保
                                  護官申訴。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
                                  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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