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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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七 225
四、消費資訊之諮詢、介紹與報導。
五、消費者保護刊物之編印發行。
六、消費者意見之調查、分析、歸納。
七、接受消費者申訴,調解消費爭議。
八、處理消費爭議,提起消費訴訟。
九、建議政府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立法或行政措施。
一○、建議企業經營者採取適當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一一、其他有關消費者權益之保護事項。
第二十九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為從事商品或服務檢驗,應設置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
或委託設有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之機關、團體檢驗之。
執行檢驗人員應製作檢驗紀錄,記載取樣、使用之檢驗設備、檢驗方法、經
過及結果,提出於該消費者保護團體。
第三十條
政府對於消費者保護之立法或行政措施,應徵詢消費者保護團體、相關行
業、學者專家之意見。
第三十一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為商品或服務之調查、檢驗時,得請求政府予以必要之協
助。
第三十二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財務上之
獎助。
第四章 行政監督
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
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
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