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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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八  241




                             第二十四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
                                  平之行為。

                                                    第四章  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為處理本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行政院應設置公平交易委員會,其職掌如
                                  左:
                                  一、關於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審議本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
                                  三、關於事業活動及經濟情況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違反本法案件之調查、處分事項。
                                  五、關於公平交易之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
                                  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為調查時,得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
                                      證物。
                                  三、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
                                  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二十七之一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於前條調查程序進行中,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為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
                                  宗: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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