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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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八 241
第二十四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
平之行為。
第四章 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為處理本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行政院應設置公平交易委員會,其職掌如
左:
一、關於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審議本法有關公平交易事項。
三、關於事業活動及經濟情況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違反本法案件之調查、處分事項。
五、關於公平交易之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
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本法為調查時,得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通知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
證物。
三、派員前往有關團體或事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
執行調查之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
示者,受調查者得拒絕之。
第二十七之一條
當事人或關係人於前條調查程序進行中,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為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
宗: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