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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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附  錄




                            該條之罰金。
                        第三十九條
                            前四條之處罰,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
                            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
                            除依第十三條規定處分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結合有第十一條第五項但書第二款規定之情形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一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
                            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
                            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
                            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二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除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得
                            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
                            者,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
                            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
                            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規定
                            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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