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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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本法 Q&A  189




                             Q26.金融消費者不服評議決定,可否再申請評議?
                             A:依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 (亦即評議程序辦法第 15 條) 第 8 款規定不再受理
                                 評議。


                             Q27.金融消費者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可否中斷時效?
                             A:金融消費者依其所申訴或申請評議內容所得主張之請求權,其時效因依
                                 本法申訴或申請評議而中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項請求權時效視為

                                 不中斷:
                                 一、申訴或評議之申請經撤回。
                                 二、申訴後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評議。
                                 三、評議之申請經不受理。

                                 四、評議不成立。

                             Q28.評議決定書如何送達法院核可?
                             A: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 9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評議中心申請

                                 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評議中心應於受理前述申請之日起 5 日內,將
                                 評議書及卷證送請爭評議中心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核可。

                             Q29.評議決定書一定要送法院核可嗎?

                             A:評議成立後,並無強制評議書須送法院核可,惟評議決定書如經法院核
                                 可,則產生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該決定書得為執行名義。

                             Q30.評議決定書核可後可否撤銷?

                             A:評議決定書經送法院核可後,依法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
                                 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宣告評議無效或撤銷評議之訴。

                             Q31.金融消費者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金
                                 融服務業所屬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請申訴、和解、
                                 調解、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其爭議結果不成立者,可否再向評
                                 議中心提出申訴申請?

                             A:可以,金融消費者得於爭議處理結果 60 日內申請評議;自爭議處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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