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1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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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本法 Q&A  185




                              Q10.金融服務業如違反本法第 9 條有關商品或服務適合度之規定,應負何
                                  種法律責任?
                             A:金融服務業違反本法第 9 條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之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
                                 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所

                                 致者,不在此限。

                              Q11.何謂本法第 10 條所稱「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
                             A:金融服務業應向金融消費者說明之重要內容如下:

                                 1.  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
                                   式及限制。
                                 2. 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3.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

                                   式。
                                 4.  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之保障。
                                 5.  因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其處理及申訴之管

                                   道。
                                 6.  其他法令就各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所規定,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
                                   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Q12.何謂本法第 10 條所稱「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方式」?

                             A:所謂「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方式」應依個案考量,將金融消費者之
                                 年齡、識字程度、語言能力、教育程度、意識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之,
                                 而非有一致性之標準,應特別注意。惟金融服務業實務作業面上,得先

                                 依一般金融消費者之平均水準,建立說明及揭露原則,再視個案酌情調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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