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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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本法 Q&A 183
Q1. 本法之立法目的?
A: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
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健全之發展。
Q2. 金融服務業有哪些?
A:指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
告之金融服務業。上述銀行業係指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
司、信用卡公司、信託業、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與其他銀行服
務業之業務及機構;證券業係指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
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期
貨業係指期貨交易所、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顧問
事業與其他期貨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保險業係指保險公司、保險合作
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
業務與其他保險服務業之業務及機構。
Q3. 何種金融消費爭議能申請評議?
A:只要是因為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
皆可向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例如銀行業存、放款、信用卡、理財等
業務所生之民事爭議;保險業有關保險商品理賠等所生之民事爭議。惟
不含債務協商、商品訂價和績效表現等。
Q4. 何種金融消費者能申請評議?
A:原則上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皆能申請評議。但專業投
資機構或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不能申請評議。所謂
「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法人」係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
或服務時最近一期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所謂
「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係指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等規定以專業投資人或專業客戶身分,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