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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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本法 Q&A  187




                             Q17. 金融消費者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有需要到現場嗎?
                             A:評議中心受理評議案件後,會以書面或者電話方式聯絡當事人,該中心
                                 認為有必要者,得通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至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Q18.評議決定書如何送達法院核可?
                             A: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 9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評議中心申請
                                 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評議中心應於受理前述申請之日起 5 日內,將

                                 評議書及卷證送請爭評議中心所在地之管轄地方法院核可。

                             Q19.金融消費者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需要付費嗎?
                             A: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不需支付任何費用。


                             Q20.金融消費者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後,可否中途撤回?撤回評議申請
                                 後,可否再申請評議?

                             A:1. 可以中途撤回。
                                 2. 撤回後可以再申請。

                             Q21.金融消費者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作業期間需多久?

                             A:原則上,自評議中心受理評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
                                 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但該中心
                                 得視案件難易程度做適當調整。


                             Q22.評議中心做出之評議決定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是否有拘束力?
                             A:由於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
                                 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
                                 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 (非理財商品 10 萬及

                                 理財商品 100 萬)  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
                                 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因
                                 此,在評議決定之賠償金額在上述一定額度以下,對金融服務業有拘束

                                 力。但對金融消費者不論賠償金額多寡皆無拘束力,金融消費者若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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