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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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第四篇 本法 Q&A
Q13.本法第 10 條規定金融服務業應予揭露及說明之對象為何?
A:金融服務業應予揭露及說明之金融消費者,係指與金融服務業訂定金融
商品或服務契約之契約相對人,惟金融消費者若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
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人或授與締約代理權之本人者,金融服務業應
向其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意定代理人為之。
Q14.金融服務業如違反本法第 10 條有關商品或服務契約之重要內容及風險
揭露之規定,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A:金融服務業違反本法第 10 條有關商品或服務契約之重要內容及風險揭
露之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
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
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
Q15.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之條件?
A:1. 金融消費者已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但金融消費者不接受金融服務
業的處理結果。
2. 金融服務業在接受金融消費者的申訴後,超過三十天仍未回覆給金融
消費者最後的處理結果。
3. 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 60 日內,向評議中
心申請評議。
Q16.金融消費者應如何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A:當金融消費者向金融機構申訴後,若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
30 日不為處理者,請至評議中心網站 (www.foi.org.tw) 下載,或電洽
(金融消費者申訴專線 0800-789-885) 向客服人員索取評議申請書,請詳
細填妥申請書 (載明當事人姓名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
並檢附相關文件,郵寄至評議中心 (台北巿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 4 號 17
樓 評議中心收),或親自至現場辦理,評議中心係就書面申請資料進行
評議,不受理除上述方式以外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