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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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第四篇  本法 Q&A




                           服務,於該筆金融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之自然人。

                        Q5.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倘該契約
                            條款已達顯失公平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

                           釋。

                        Q6. 何謂本法第 8 條所稱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A:本條所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

                           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 3 條之規定,係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
                           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業務及相關事務為傳遞、散
                           布、宣傳、推廣、招攬或促銷者。例如:報紙、雜誌海報、廣告稿、新
                           聞稿、電視、電影、電話看板、布條、招牌、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

                           子郵件……等,包含紙本、語音、影音、電子郵件等方式。

                        Q7.  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如有
                            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A: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其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
                           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Q8. 何謂本法第 9 條所稱之「適合度」?
                        A:所謂適合度,係指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消費者金融商品或服務時,應有
                           合理基礎相信該交易適合金融消費者,包括考量銷售對象之年齡、知
                           識、經驗、財產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等。


                        Q9.  本法第 9 條有關商品或服務適合度之規定是否只限於理財型之商品或
                            服務?
                        A:本法第 9 條有關商品或服務適合度之規定適用所有業務,並不限於提供
                           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務,因此,以銀行業為例,存款、放款、外
                           匯等傳統業務皆需受本條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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