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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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院健康險附約,就上述事實雙方不爭執。
2. 若純就契約條款解釋,因系爭住院健康險附約第 7 條已約定給
付「外科手術保險金」之前提為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住
院」之治療或手術,故 C 公司拒絕給付似難謂無據。
3. 現今醫療技術發達,某些以往必須在醫院藉由住院施行之手
術,亦逐漸為門診手術所取代,本案之手術即為適例。
4. 自商品定價之角度而言,在門診手術逐漸取代住院手術之情況
下,是否意味著門診手術發生率中,其實有相當比例是原先之
住院手術發生率?
5. 若僅因非可歸責於唐三藏之醫療技術進展而使唐三藏以系爭住
院健康險附約分散風險之期待落空,非屬合理。
6. 綜上,唐三藏之主張似非無理。
終身壽險並附加系爭住院健康險附約之效力存續期間很長,對
於其契約文字之解釋,不能拘泥於文義解釋,需考量時代變化而為合
目的性之解釋,始稱合理。本案純就契約條款解釋,因系爭住院健康
險付約第 7 條已約定給付「外科手術保險金」之前提為被保險人經醫
師診斷「必須住院」之治療或手術,故 C 公司拒絕給付似難謂無
據。然由於醫療技術之進步,門診手術逐漸取代住院手術,保險公司
若得藉此而減輕其原本應負擔之給付責任,減縮被保險人得申請理賠
之範圍,恐不符合公平正義與誠信原則,因此,本案解釋於契約條款
時,必需採目的性解釋,而認為保險公司仍需理賠,始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