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1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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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人壽保險業務 175
件張三之「左大腿壓瘡」是否屬於契約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所發
生之疾病?
2. 本件是否符合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已在疾病」之要件,而保
險人得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1. 張三投保 100 年 5 月 3 日生效、保障年期一年、日額保險金
2000 元之「○○○住院醫療保險乙型」,並於同年 9 月 15 日至
10 月 6 日因左大腿壓瘡,至○○醫院住院接受清創手術治療,
此有保險單、保險契約及○○醫院院診字第○○○○○號診斷
證明書為憑,且參 A 公司於 100 年 11 月 29 日對張三之通知
書、101 年 1 月 31 日○○ (101) 壽字第 01083 號函,均不爭執
張三有此投保及住院接受治療之事實,洵堪認定前揭張三主張
之事實為真。
2. 參酌 A 公司提供之張三病歷資料,自契約生效至因左大腿壓瘡
就診,並無顯示其間有其他因壓瘡就診之紀錄。
3. 張三本 次住院之 原因為「 左大腿壓 瘡」,並 接受「清 創手
術」,顯非治療投保前之「脊髓內腫瘤併下肢癱瘓」。又本次
壓瘡之部位與先前兩次壓瘡之部位均不相同,期間亦已相隔約 7
年 8 個月與 4 年 8 個月。
4. 下肢癱瘓與壓瘡非同一疾病,且系爭契約亦未約定投保前疾病
所導致之其他疾病不屬理賠範圍。
5. 張三於投保前後並無「左大腿壓瘡」之相關就診紀錄,故尚無
從推知張三於投保時已經罹患左大腿壓瘡或張三知悉自己已罹
患此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