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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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第四篇  本法 Q&A




                           受評議結果,仍可逕向法院等機構訴訟。

                        Q23.評議決定書之法律效力為何?

                        A:評議書經送法院核可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
                           件不得再行起訴或依本法申訴、申請評議。此外,金融消費者得以該評
                           議書為執行名義,於金融服務業不履行時,據以向金融服務業強制執
                           行。


                        Q24.評議中心不受理之範圍為何?
                        A:依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 (亦即評議程序辦法第 15 條)  規定不受理評議之
                           情形如下:

                           一、申請不合程式。
                           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
                           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

                           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
                           六、當事人不適格。
                           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
                           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

                               解或仲裁。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Q25.何謂申請不合格式?

                        A: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
                           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
                           料。若金融消費者未具上述資料,評議中心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
                           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評議中心應通知金

                           融消費者合理期限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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