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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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本法 Q&A  193




                                 例;所稱「案件屬性」,依該條立法說明,包含申訴、調處及評議,故
                                 有關年費計算基礎之件數應包含申訴、調處及評議屬性之案件。
                                     至於評議結果為「金融服務業無需給付」時是否應負擔年費之繳

                                 交?因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對此,並未如服務費定有
                                 無需繳交之明文規定,故此類案件是否亦應負擔年費之繳交,將由該中
                                 心深入評估決定之。

                             Q47.消費者意識高漲,電話申訴簡便,申訴人無須負擔任何成本,申訴案
                                 件過於浮濫,爰故以「電話」管道申訴之案件是否不公告且不計件?

                             A: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金融消費者向評議中心提出
                                 申訴時,該中心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惟上揭規定並未限定
                                 提出申訴之形式,為能有效提升金融消費者反應金融消費爭議問題之便
                                 利性,且協助消費者能迅速、有效解決金融消費爭議,該中心除接受書

                                 面申訴外,另亦設置 0800 電話申訴專線受理電話申訴。其申訴之效果
                                 並不因金融消費者提出申訴之形式而有差異,縱為電話申訴,亦得依程
                                 序向該中心申請評議,故在統計數據之揭露上不宜針對電話申訴與書面
                                 申訴作不同處理。然若金融服務業對於案件 (含書面提出及電話提出)

                                 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資料佐證並經確認屬實者,得於本系統案件主
                                 檔「案件備註」欄留存紀錄後,向該中心案件承辦人員反應,該中心將
                                 不列入申訴案件統計:
                                 1. 非本人且未獲本人授權提出申訴。

                                 2. 未向申訴對象購買或簽訂爭議之商品或契約。
                                 3.  申訴人非申訴對象之客戶 (係指申訴人與申訴對象間無契約關係且無
                                   銷售或要約行為存在者而言)。
                                 4. 單純為申訴人之誤解。

                                 5. 申請評議符合申訴前置要件卻仍被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
                                 6. 申訴對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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