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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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本法 Q&A 193
例;所稱「案件屬性」,依該條立法說明,包含申訴、調處及評議,故
有關年費計算基礎之件數應包含申訴、調處及評議屬性之案件。
至於評議結果為「金融服務業無需給付」時是否應負擔年費之繳
交?因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對此,並未如服務費定有
無需繳交之明文規定,故此類案件是否亦應負擔年費之繳交,將由該中
心深入評估決定之。
Q47.消費者意識高漲,電話申訴簡便,申訴人無須負擔任何成本,申訴案
件過於浮濫,爰故以「電話」管道申訴之案件是否不公告且不計件?
A: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金融消費者向評議中心提出
申訴時,該中心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惟上揭規定並未限定
提出申訴之形式,為能有效提升金融消費者反應金融消費爭議問題之便
利性,且協助消費者能迅速、有效解決金融消費爭議,該中心除接受書
面申訴外,另亦設置 0800 電話申訴專線受理電話申訴。其申訴之效果
並不因金融消費者提出申訴之形式而有差異,縱為電話申訴,亦得依程
序向該中心申請評議,故在統計數據之揭露上不宜針對電話申訴與書面
申訴作不同處理。然若金融服務業對於案件 (含書面提出及電話提出)
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資料佐證並經確認屬實者,得於本系統案件主
檔「案件備註」欄留存紀錄後,向該中心案件承辦人員反應,該中心將
不列入申訴案件統計:
1. 非本人且未獲本人授權提出申訴。
2. 未向申訴對象購買或簽訂爭議之商品或契約。
3. 申訴人非申訴對象之客戶 (係指申訴人與申訴對象間無契約關係且無
銷售或要約行為存在者而言)。
4. 單純為申訴人之誤解。
5. 申請評議符合申訴前置要件卻仍被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
6. 申訴對象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