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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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第四篇  本法 Q&A




                           通知,經該中心確認屬實者,將以不計件處理。

                        Q43.消保法規定之 15 日處理期限與金保法規定之 30 日處理期限不同,金
                            融服務業者應遵循何者?
                        A:消費者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分屬不同法律,且二者間並不具普通

                           法與特別法之關係,法律效果亦有不同,消費者可自行選擇依何者所定
                           之程序處理。易言之,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金融消費者應先向金
                           融服務業提出申訴,並於金融服務業逾 30 日期限不為處理時,得向評
                           議中心申請評議;至於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 15 日處理期限,其效果及

                           程序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Q44.【申訴處理】、【調處】、【評議】起迄日,評議中心如何認定
                        A:目前申訴處理天數之計算,於系統上之設定係以「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

                           申訴」(即評議中心以電子郵件或書函通知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  之翌日
                           起算,並計算至金融服務業「回覆爭議處理機構」且經該中心「受理金
                           融服務業回覆」之日止。另關於案件之處理天數,金融服務業可於本中
                           心「申訴暨評議案件管理系統」執行「爭議案件明細表」,即可顯示個

                           別申訴案件之處理天數。

                        Q45.同一申訴人分別 (僅隔一天、同一訴求)  以電話及書面提出時,其件數
                            如何計算?
                        A:同一案件如消費者重複以書面及電話提出申訴時,應僅計為一件,評議
                           中心並將於收受案件時詳加確認是否為同一案件重複提出申訴,以確保

                           金融服務業之權益。

                        Q46.年費的計算基礎之件數的定義,係自申訴開始計入?或是試行調處?
                            或是評議階段?又與評議結果是否有關,當評議結果為「金融服務業
                            無需給付」時,是否計入?

                        A:有關年費之收取,依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
                           定,有八分之五自 102 年起係依評議中心收受案件之屬性分配收取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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