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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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肆、投資型保單招攬爭議問題
李大同 96 年 7 月前往甲銀行台北分行,經行員陳美女介紹購買
【基礎建設投資型保單】,金額 1,000,000 元。據該員表示 14%的利
息,一年半至二年就可出場,於 98 年 2 月 28 日出場,可領回本金
1,000,000 元及利息,即可保本保息。
然李君購買系爭商品迄今已逾 5 年,除利息曾支付 2 次之外,其
餘本金利息均未曾再支付,且當初購買時,陳女曾拿一本文件給李
君,並告訴他說不用看,只要打勾的簽名給她,這只是形式上的簽
名,不必理會文件的內容。俟後李君多次前往甲銀行追討其餘本金利
息未果。
1. 甲銀行理財專員於銷售系爭保單時,是否確已告知申請人系爭
保單相關內容及架構,同時說明贖回時保本之條件?
2. 甲銀行理財專員於銷售過程中,是否承諾申請人 1 年半至 2 年可
出場領回本金 1,000,000 元及 14%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