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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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券應返還上述二檔基金投資本金,並應加計利息。






                          1. A 基金及 B 基金之申購,是否出於許美美之意思表示?

                          2.  W 證券銷售系爭二檔基金時,有無不當行為致許美美受有損
                            害?
                          3.  許美美請求 W 證券返還 A 基金及 B 基金之投資本金,並加計利

                            息,有無理由?






                          1.  查許美美檢附之基金受益權單位傳真申購書,其「受益人印
                             鑑」欄之印文與信託帳戶開戶印鑑式樣為相同。

                          2.  次查,許君除須填寫基金申購申請書外,尚須將申購資金匯入
                             基金專戶,至此申購程序方屬完成。易言之,財神投信收訖之

                             A 基金投資金額若非許君匯入該基金專戶,即應由第三人匯
                             入,然許君聲稱係 W 證券之營業員盜買,果此可採,該資金即

                             非許君所有,許君反而因此受有不當得利,蓋系爭 A 基金受益
                             人為許君,就此,許君指稱未有申購 A 基金之意思表示,顯係

                             杜撰之詞。
                          3. 又許君出席評議中心調處庭時自承 B 基金係其自己同意要買。
                          4.  綜上,許君既未舉證 W 證券之營業員呂君係如何盜買系爭二檔

                             基金,僅因系爭二檔基金投資績效表效表現不佳,即空言泛稱
                             W 證券有侵害其權利之行為,顯不足取,是許君之請求為無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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