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P. 168
162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券應返還上述二檔基金投資本金,並應加計利息。
1. A 基金及 B 基金之申購,是否出於許美美之意思表示?
2. W 證券銷售系爭二檔基金時,有無不當行為致許美美受有損
害?
3. 許美美請求 W 證券返還 A 基金及 B 基金之投資本金,並加計利
息,有無理由?
1. 查許美美檢附之基金受益權單位傳真申購書,其「受益人印
鑑」欄之印文與信託帳戶開戶印鑑式樣為相同。
2. 次查,許君除須填寫基金申購申請書外,尚須將申購資金匯入
基金專戶,至此申購程序方屬完成。易言之,財神投信收訖之
A 基金投資金額若非許君匯入該基金專戶,即應由第三人匯
入,然許君聲稱係 W 證券之營業員盜買,果此可採,該資金即
非許君所有,許君反而因此受有不當得利,蓋系爭 A 基金受益
人為許君,就此,許君指稱未有申購 A 基金之意思表示,顯係
杜撰之詞。
3. 又許君出席評議中心調處庭時自承 B 基金係其自己同意要買。
4. 綜上,許君既未舉證 W 證券之營業員呂君係如何盜買系爭二檔
基金,僅因系爭二檔基金投資績效表效表現不佳,即空言泛稱
W 證券有侵害其權利之行為,顯不足取,是許君之請求為無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