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理財業務 163 銀行實務上為使客戶與銀行交易更加便利,常事先與客戶約定 得以預留印鑑來辦理相關交易事宜,然因相關交易憑證只有印鑑無客 戶之簽名,日後當該理財商品投資績效不佳時,常遭客戶託詞遭第三 人盜買,否認該筆交易,要求銀行返還投資本金,造成銀行之困擾。 為避免類似爭議事件重複發生,銀行於客戶購買理財商品時,除原留 印鑑外,仍應儘量要求客戶於相關文件上親自簽名,以減少日後發生 本案之類似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