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9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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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財業務  163








                                  銀行實務上為使客戶與銀行交易更加便利,常事先與客戶約定

                             得以預留印鑑來辦理相關交易事宜,然因相關交易憑證只有印鑑無客
                             戶之簽名,日後當該理財商品投資績效不佳時,常遭客戶託詞遭第三

                             人盜買,否認該筆交易,要求銀行返還投資本金,造成銀行之困擾。
                             為避免類似爭議事件重複發生,銀行於客戶購買理財商品時,除原留

                             印鑑外,仍應儘量要求客戶於相關文件上親自簽名,以減少日後發生
                             本案之類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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