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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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財業務  157








                                1. 查依本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

                                   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
                                   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

                                   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
                                   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又依其子法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第 5 條第 9 款規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
                                   促銷活動,不得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

                                   安全或保證獲利」。
                                2.  次查,依本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

                                   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
                                   該金融 商 品、服 務 及契約 之 重要內 容 ,並充 分 揭露其風
                                   險。」。

                                3.  然本案丁銀行行員陳美麗於銷售該保險商品時,告訴王老伯

                                   「本金無風險,到期可以領回本金,且利息較定存高」,使王
                                   老伯誤信該商品為保本商品,違反上述本法第 8 條及相關子法
                                   之規定;又陳君於銷售過程亦未告訴王老伯該商品相關風險,

                                   包括提前贖回有損失之風險,違反上述本法第 10 條及相關子法
                                   之規定。

                                4.  綜上,本案王老伯要求丁銀行應返還全部本金,依本法第 8 條
                                   第 1 項或本法第 11 條之規定,並非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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