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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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財業務  155




                                  之說明時間「大約 5 分鐘左右」,就具有高度複雜性之連動
                                  債,僅由理專以大約 5 分鐘之說明,實難合理期待李罔市充分
                                  了解系爭連動債之實質商品內容與相關風險。

                                2.  系爭連動債產品發行條件中文說明書記載「……閉鎖期之後委

                                  託人可以債券面額 100,000 元 (美金)  為最低金額………」,然
                                  系爭連動債英文產品公開說明書卻無上開提前贖回最低金額限
                                  制。

                                3.  乙銀行於系爭連動債產品發行條件中文說明書記載英文產品公
                                  開說明書所無之贖回限制,並以該限制條件妨害李罔市贖回系

                                  爭連動債,本中心認乙銀行應衡平補償李罔市損失。






                                  銀行銷售之理財商品內容通常具一定之專業性與複雜性,其中
                             連動債商品更具有高度專業性與複雜性,非一般消費者於短時間內得

                             充分瞭解其商品內容與風險,更遑論倘消費者本身教育程度不高或年
                             齡過大,而其判斷能力及理解力較一般消費者平均水準為低之情形,

                             更需較長的時間去瞭解其商品內容與風險,甚至根本不適合提供高風
                             險之理財商品。因此,實務上在判斷銀行是否善盡說明之義務,致消

                             費者能充分瞭解,銀行從業人員對消費者說明所耗費之時間為重要參
                             考指標之一。又消費者本身之教育程度或年齡亦會影響個案說明所需
                             時間之長短,實務上應特別注意。

                                  此外,銀行銷售國外機構發行之金融商品,中文說明書之內容
                             應予原文說明書之內容相當,不能刻意省略投資風險之提醒文字或增

                             加限制性條款,否則,恐有廣告不實,故意欺騙消費者之虞,該銷售
                             過程即非完全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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