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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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林君。
                          2.  由此可知,本案係發生在本法施行前,法院見解即認為銀行需

                             負說明商品內容及告知風險之義務,更遑論本法施行後將說明
                             商品、服務及契約重要內容及告知風險等義務法制化,未來法

                             院在審理類似金融消費紛爭時,勢將更重視銀行是否有落實金
                             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之說明及告知風險等義務,因
                             此,未來銀行在向金融消費者招攬理財商品時,應落實上述說

                             明及告知等義務,以避免將來發生消費爭議,遭到法院為不利
                             之判決。














                            林二 92 年 11 月 30 日至 C 銀行高雄分行,由理財專員曾美莉以
                        DM 向其推銷「○○連動債」,然 C 銀行及其曾女共同捏造林二曾為

                        某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之身分,使林君得以購買該連動債商品。系
                        爭債券五年屆滿應贖回前數日,C 銀行以「一檔債權群組被降評」為
                        由通知林君不能贖回,終致林君投資血本無歸,相對人上開捏造頭

                        銜,虛構屬性騙取委託交易之事實與林君所受之損害有直接因果關
                        係,且系爭債券無法贖回後,相對人竟通知因該債券屬該產品系列中

                        最後受償順序之層級,然原產品說明書內完全無此相關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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