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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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林君。
2. 由此可知,本案係發生在本法施行前,法院見解即認為銀行需
負說明商品內容及告知風險之義務,更遑論本法施行後將說明
商品、服務及契約重要內容及告知風險等義務法制化,未來法
院在審理類似金融消費紛爭時,勢將更重視銀行是否有落實金
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之說明及告知風險等義務,因
此,未來銀行在向金融消費者招攬理財商品時,應落實上述說
明及告知等義務,以避免將來發生消費爭議,遭到法院為不利
之判決。
林二 92 年 11 月 30 日至 C 銀行高雄分行,由理財專員曾美莉以
DM 向其推銷「○○連動債」,然 C 銀行及其曾女共同捏造林二曾為
某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之身分,使林君得以購買該連動債商品。系
爭債券五年屆滿應贖回前數日,C 銀行以「一檔債權群組被降評」為
由通知林君不能贖回,終致林君投資血本無歸,相對人上開捏造頭
銜,虛構屬性騙取委託交易之事實與林君所受之損害有直接因果關
係,且系爭債券無法贖回後,相對人竟通知因該債券屬該產品系列中
最後受償順序之層級,然原產品說明書內完全無此相關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