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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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財業務 151
1. C 銀行是否確實向林二進行客戶風險屬性評估,並依評估結果銷
售系爭債券予林二?
2. C 銀行是否確實向林二說明系爭債券產品內容及投資風險?
3. C 銀行是否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1. C 銀行提供之「客戶資料卡」記載林二公司名稱及職稱欄位為
「退休」、「理財資金來源」欄卻記載為「薪資所得」,內容
記載顯有疏失。
2. 系爭連動債產品說明書記載「理性判斷投資與否」,C 銀行如何
得知林二「適合」投資系爭連動債,無法合理說明。
3. 產品說明書有關流動性風險部分記載投資人須「承受產品跌價
之損失」,極易誤導投資人誤認流通性不足僅係跌價受有部分
損失,而非全部無法贖回。
4. C 銀行受林二委託投資系爭連動債,已收受信託手續費,故兩造
間即為有償委任之法律關係,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5. 綜上,C 銀行對林二之損失自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負損害
賠償責任。
銀行受金融消費者委託投資系爭連動債,已收受信託手續費,
兩造間即為有償委任之法律關係,理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