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P. 157

第三章  理財業務  151








                                1. C 銀行是否確實向林二進行客戶風險屬性評估,並依評估結果銷

                                  售系爭債券予林二?
                                2. C 銀行是否確實向林二說明系爭債券產品內容及投資風險?

                                3. C 銀行是否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1. C 銀行提供之「客戶資料卡」記載林二公司名稱及職稱欄位為
                                  「退休」、「理財資金來源」欄卻記載為「薪資所得」,內容

                                  記載顯有疏失。
                                2. 系爭連動債產品說明書記載「理性判斷投資與否」,C 銀行如何

                                  得知林二「適合」投資系爭連動債,無法合理說明。
                                3.  產品說明書有關流動性風險部分記載投資人須「承受產品跌價

                                  之損失」,極易誤導投資人誤認流通性不足僅係跌價受有部分
                                  損失,而非全部無法贖回。

                                4. C 銀行受林二委託投資系爭連動債,已收受信託手續費,故兩造
                                  間即為有償委任之法律關係,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5. 綜上,C 銀行對林二之損失自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負損害

                                  賠償責任。






                                  銀行受金融消費者委託投資系爭連動債,已收受信託手續費,
                             兩造間即為有償委任之法律關係,理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