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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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財業務  147




                                                 第三章  理財業務

















                                  陳大富為節稅於 95 年 5 月 11 日由其三位子女先向甲銀行申請開

                             立三個信託帳戶,再由其於每一帳戶各購買同一種類基金 500 萬元,
                             然嗣後陳大富即直接與甲銀行理財人員聯洽,持其三名子女之印鑑逕
                             自調整交易上開三信託帳戶內之基金,從未得其子女之同意。詎料,

                             陳大富於 99 年 7 月 30 日突然中風過世,其子女向甲銀行查詢始發現
                             上開三個信託帳戶之基金淨值分別約為 720 萬元、520 萬元及 370 萬

                             元,其中淨值僅剩 370 萬元之信託帳戶為其幼子陳小明所有,因心有
                             不甘,遂以開戶後從未同意進行任何交易為由,向甲銀行主張其父嗣

                             後所為之交易無效,要求甲銀行應回復原狀。






                                  借用子女帳戶交易是否有效?






                                1.  查實務上消費者為了節稅或幫子女存教育基金等理由,常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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