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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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伍、年齡過大之老人或未成年人擔任保證人
張三為某一中小企業之負責人,因景氣不佳急需週轉金 300 萬
元,向乙銀行申請貸款,惟乙銀行要求張三需提供擔保品始願意提供
貸款。張三得知其父張老爹 (85 歲老農) 尚有一間祖厝,其本人目前
仍居住該屋,遂向其父請求提供該屋充當擔保品,張老爹因愛子心切
遂同意提供,並擔任保證人。張三於 101 年 3 月 5 日正式向乙銀行借
款 300 萬元,期間 15 年,以其父之祖厝為擔保品設定最高限額抵押
權 360 萬元予乙銀行,同時張老爹並擔任該筆借款之保證人。豈料景
氣不見好轉,於 101 年 5 月 20 日張三之公司周轉失靈而倒閉,張三
逃匿無蹤,該筆借款遂發生延滯,乙銀行依法向借保戶訴追。惟當張
老爹收到銀行之催告函時,其另一子張四始知悉其父為其兄擔任保證
人並提供祖厝設定抵押權之情事,怒不可遏,遂向乙銀行提出客訴,
其認為銀行經辦人員與其兄張三聯合欺騙其父張老爹,該保證及抵押
權設定皆無效,乙銀行主張該相關約據皆為張老爹親自簽名,依法當
然有效,雙方因而發生爭議。
乙銀行徵提高齡之老人擔任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是否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