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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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伍、年齡過大之老人或未成年人擔任保證人















                            張三為某一中小企業之負責人,因景氣不佳急需週轉金 300 萬
                        元,向乙銀行申請貸款,惟乙銀行要求張三需提供擔保品始願意提供

                        貸款。張三得知其父張老爹 (85 歲老農)  尚有一間祖厝,其本人目前
                        仍居住該屋,遂向其父請求提供該屋充當擔保品,張老爹因愛子心切

                        遂同意提供,並擔任保證人。張三於 101 年 3 月 5 日正式向乙銀行借
                        款 300 萬元,期間 15 年,以其父之祖厝為擔保品設定最高限額抵押

                        權 360 萬元予乙銀行,同時張老爹並擔任該筆借款之保證人。豈料景
                        氣不見好轉,於 101 年 5 月 20 日張三之公司周轉失靈而倒閉,張三

                        逃匿無蹤,該筆借款遂發生延滯,乙銀行依法向借保戶訴追。惟當張
                        老爹收到銀行之催告函時,其另一子張四始知悉其父為其兄擔任保證
                        人並提供祖厝設定抵押權之情事,怒不可遏,遂向乙銀行提出客訴,

                        其認為銀行經辦人員與其兄張三聯合欺騙其父張老爹,該保證及抵押
                        權設定皆無效,乙銀行主張該相關約據皆為張老爹親自簽名,依法當

                        然有效,雙方因而發生爭議。






                            乙銀行徵提高齡之老人擔任保證人或擔保物提供人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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