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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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通服務,以增加消費者購買之意願。然而由業者提供分期付款
                             之優惠,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貸款,再由借款人分期償還,兩
                             者法律關係截然不同,對消費者權益之影響亦完全不同。

                          2.  實務上,常發生業者向消費者招攬業務時表示:可提供分期付

                             款之優惠措施,然實際上卻是:替消費者向銀行申請信用貸
                             款,當業者不能持續提供服務時,即引起消費紛爭。因為從消
                             費者之角度,遞延性給付之商品,當業者無法持續提供服務

                             時,依法得終止契約,分期付款尚未到期之款項,自無須再為
                             給付。但從銀行之角度,消費者應給付業者之款項,銀行於該

                             信用貸款契約核准後,已全數撥付予業者,消費者與業者間之
                             給付價金義務,已因銀行之代償而履行完畢,取而代之的是消

                             費者與銀行間之借貸關係,因此,當業者無法持續提供服務
                             時,消費者仍須償還銀行該筆信用貸款。

                          3.  若單從法律面而言,由於消費者已在信用貸款契約簽名,且銀
                             行已撥款給業者,消費者對業者之給付義務已履行,取而代之
                             的是消費者與銀行間之消費借貸契約,當業者無法持續提供服

                             務時,消費者仍須償還銀行該筆信用貸款,除非,其能舉證該
                             信用貸款契約之簽立係受到業者或銀行之詐欺。不過實務上因

                             消費者舉證困難,其欲透過司法訴訟解決,難度頗大,遂紛向
                             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遂邀集業者訂定此類紛爭之處理原
                             則,暫讓此類紛爭稍為緩和。

                          4.  然而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第 8 條規定,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
                             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

                             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另依本法第 10 條規定,銀行
                             於消費者簽約前,應向消費者說明契約之重要內容,且須負舉

                             證責任,因此,日後倘發生類似爭議,消費者如能舉證銀行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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