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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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通服務,以增加消費者購買之意願。然而由業者提供分期付款
之優惠,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貸款,再由借款人分期償還,兩
者法律關係截然不同,對消費者權益之影響亦完全不同。
2. 實務上,常發生業者向消費者招攬業務時表示:可提供分期付
款之優惠措施,然實際上卻是:替消費者向銀行申請信用貸
款,當業者不能持續提供服務時,即引起消費紛爭。因為從消
費者之角度,遞延性給付之商品,當業者無法持續提供服務
時,依法得終止契約,分期付款尚未到期之款項,自無須再為
給付。但從銀行之角度,消費者應給付業者之款項,銀行於該
信用貸款契約核准後,已全數撥付予業者,消費者與業者間之
給付價金義務,已因銀行之代償而履行完畢,取而代之的是消
費者與銀行間之借貸關係,因此,當業者無法持續提供服務
時,消費者仍須償還銀行該筆信用貸款。
3. 若單從法律面而言,由於消費者已在信用貸款契約簽名,且銀
行已撥款給業者,消費者對業者之給付義務已履行,取而代之
的是消費者與銀行間之消費借貸契約,當業者無法持續提供服
務時,消費者仍須償還銀行該筆信用貸款,除非,其能舉證該
信用貸款契約之簽立係受到業者或銀行之詐欺。不過實務上因
消費者舉證困難,其欲透過司法訴訟解決,難度頗大,遂紛向
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遂邀集業者訂定此類紛爭之處理原
則,暫讓此類紛爭稍為緩和。
4. 然而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第 8 條規定,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
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
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另依本法第 10 條規定,銀行
於消費者簽約前,應向消費者說明契約之重要內容,且須負舉
證責任,因此,日後倘發生類似爭議,消費者如能舉證銀行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