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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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第三篇 銀行常見消費爭議案例介紹
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金管銀法字
第 10010008650 號函中,亦明文要求:銀行應向金融消費者說
明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定義及其所擔保之債務範圍。此外,本法
第 10 條規定之契約重要內容之說明義務,當然亦包含對抵押權
設定契約之重要內容說明。因此,自本法施行後,銀行對於抵
押權設定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定義及其所
擔保之債務範圍,皆對金融消費者負有說明之法定義務,倘其
未履行說明義務,致造成金融消費者損害,則須依本法第 11 條
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上述說明義務之有無履行須由銀行負
舉證責任,而非由金融消費者負舉證責任。
6. 綜上,本案係發生在本法施行前,王小明須舉證銀行未向其說
明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定義及其所擔保之債務範圍,使其對抵押
權設定契約之內容有錯誤之理解,或能主張該最高限額抵押權
不及於王大明該筆信用卡消費款 15 萬元;倘其無法舉證,且已
在該契約上簽名,仍應受該抵押權設定契約內容之拘束,亦即
王大明該筆信用卡消費款 15 萬元,仍在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
保範圍內,甲銀行要求王小明,須代償該筆債務,始塗銷抵押
權,於法並非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