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9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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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放款業務 133
第二章 放款業務
壹、貸款展期或借新還舊時之保證人簽名
張三於 99 年 3 月 1 日向甲銀行辦理小額信用貸款 80 萬元,期限
1 年,約定按月繳息,到期一次清償,並徵取其兄張大為連帶保證
人。100 年 3 月 1 日該筆借款屆期,張三向甲銀行申請借新還舊,惟
張大因在大陸經商,無法辦理對保,遂由張三持張大之原留印鑑逕向
甲銀行辦理。嗣後於 100 年 5 月 5 日張三因財務困難致發生延滯,甲
銀行遂向張大訴追,張大主張當時辦理借新還舊手續時,其並未在借
據簽名,且印鑑係遭盜蓋,故該連帶保證契約無效。
有關授信約定書中約定得以預留「印鑑」辦理貸款相關事宜之
條款是否有效?